服務者使用合約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消費者,基本資料已於官網登錄)

使用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經營者)

代表人:王俊博

電話:(02)2652-2381

登記地址:台北市南港路3段47巷2號4樓

網址:http://www.chinesegamer.net/

電子郵件:http://www.chinesegamer.net/service.asp

統一編號:70541704

提供之「黃易-風起雙龍版」(以下簡稱本遊戲)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當消費者點選下方"同意"處,即表示接受本服務合約的所有規定和條款。如不願接受本服務合約,應點選"拒絕"處,並請立即離開本遊戲。如本服務合約或遊戲管理規則公告變更時,當消費者繼續使用本遊戲服務,即表示消費者接受本合約之變更。

第 一 條、同意之效力及範圍

消費者瞭解一旦消費者按下「同意」之按鍵,即表示消費者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與本遊戲服務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消費者瞭解本款遊戲「黃易-風起雙龍板」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15級」。一旦消費者按下「同意」之按鍵,即推定消費者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 二 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黃易-風起雙龍版」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 三 條、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1.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3.前項合約內容條款或有疑義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 四 條、名詞定義

本合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遊戲服務:係指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企業經營者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消費者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遊戲網站:係指由企業經營者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企業經營者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4.遊戲歷程:係指自消費者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消費者使用遊戲服務之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儲值:係指消費者預付企業經營者之金額或其餘額。

6.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企業經營者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企業經營者遊戲服務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7.虛擬物品:係指消費者經由遊戲程式所取得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以儲值金額所購買之虛擬貨幣、企業經營者免費提供、或消費者進行遊戲中之活動所取得之物品或類此有利於遊戲進行之物品。

8.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遊戲服務所有功能之軟體。

9.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10.必要成本:係指企業經營者為履行本合約所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 五 條、遊戲點數儲值

為讓消費者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品之購買,消費者應於充份檢視遊戲內容後,始得於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其所持有遊戲帳號,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虛擬物品、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

消費者購買企業經營者之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使用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企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已存入遊戲帳號的服務點數,消費者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第 六 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消費者以個人電腦、行動裝置或其他方式用以下載、存取遊戲應用程式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後,所有基於該遊戲程式所產生之內容。但此不包括消費者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 七 條、遊戲登錄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於遊戲網站或依遊戲需求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消費者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如消費者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企業經營者得於消費者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消費者使用遊戲服務及提供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消費者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合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合約後,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應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第 八 條、計費標準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遊玩,但亦提供商城付費道具供選購。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購買使用或登錄之付費儲值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消費者知悉並同意本遊戲服務中之虛擬物品(貨幣)之消耗計算方式,為優先扣除儲值所獲得之虛擬物品(貨幣),而該虛擬物品(貨幣)扣除完畢方扣除免費獲得之虛擬物品(貨幣)。

第 九 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2.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本遊戲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消費者可自行設定使用號碼。

4.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 十 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即提供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消費者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消費者就其所持有之遊戲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消費者之情形,亦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第 十一 條、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之一方如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消費者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企業經營者於查證並確認有前述情事,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消費者更換新密碼,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

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服務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遊戲通知或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惟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電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 十二 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消費者查詢。逾期者企業經營者無法受理查詢申請。

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企業經營者得酌收新台幣兩百元作為查詢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 十三 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消費者同意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企業經營者於履行約目的範圍內,得使用消費者之個人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其他服務。

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消費者之個人身份,消費者同意並允許企業經營者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企業經營者得依法公開消費者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1.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2.為保障企業經營者之財產及權益。

3.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企業經營者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4.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企業經營者調閱者。

第 十四 條、電磁記錄

本遊戲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勿透過非企業經營者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物品交易商),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物品、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企業經營者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第 十五 條、資訊公開

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企業經營者就本服務之計分方式、非付費購買之物品掉落或虛擬物品(貨幣)獲得之機率為企業經營者內部資訊,消費者無權利請求遊戲公司提供或公開。

進行遊戲服務時所有數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角色、裝備、物品、怪物能力或類此之資訊,均由企業經營者設計,如為遊戲公平進行,企業經營者得以適度調整該等參數,並進行公告。

第 十六 條、連線品質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各項系統設備而預先計畫暫停本遊戲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時,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頁面中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於消費者無法使用本遊戲服務期間遭扣除之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扣除之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 十七 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遊戲內資料受有損害時,應依消費者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 十八 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牴觸本合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合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 十九 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公告或遊戲登入頁面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 二十 條、申訴權利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客服申訴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及24小時申訴管道。

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一 條、合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合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消費者留存之通訊方式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合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本合約之方式處理。

第 二十二 條、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合約。

若消費者於一年內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通知消費者於十五日內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合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得以消費者留存之通訊方式通知消費者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進行遊戲。

3.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無正當理由退費:指購買且取得遊戲內點數或虛擬物品於使用後進行退費。

5.消費者逕為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

6.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7.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因終止合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合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將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點數或費用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消費者知悉已購買且使用消耗之虛擬物品(貨幣),無權向遊戲公司請求退費。

第 二十三 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則依消費者留存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 二十四 條、送達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以消費者留存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消費者應確保留存於企業經營者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前項通訊資料若有變更,消費者應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如怠於為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企業經營者通知發出時,推定已合法送達。

因消費者之故意或過失致企業經營者無法為送達者,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 二十五 條、智慧財產權

本遊戲軟體、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圖文非經企業經營者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轉載或修改。消費者不得未經企業經營者事先書面同意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消費者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或主機)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 二十六 條、準據法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 二十七 條、管轄法

因本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